發布時間:2020-07-10
摘要:日前,山東省自然資源廳要求以以砂石土類為,開始試點礦業權凈礦出讓。 據了解,山東將在省選取有條件的區域,試點以砂石土類采礦權為,利用1年左右的時間開展礦業權凈礦出讓試點工作,根據試點情況建立礦業權凈礦出讓制度,為在省面推進礦業
日前,山東省自然資源廳要求以以砂石土類為,開始試點礦業權“凈礦”出讓。
據了解,山東將在省選取有條件的區域,試點以砂石土類采礦權為,利用1年左右的時間開展礦業權“凈礦”出讓試點工作,根據試點情況建立礦業權“凈礦”出讓制度,為在省面推進礦業權“凈礦”出讓奠定基礎。
進一步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凈礦”出讓工作的主要內容、和適用范圍。
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凈礦”出讓的流程和責任分工。
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凈礦”出讓前期工作所需費用額度及其解決方式。
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凈礦”出讓所需時間周期。
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凈礦”出讓的主要難點和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在省范圍內選擇3-5個市或縣(市、區),每個市或縣(市、區)選1-2個擬出讓市級或縣級出讓登記礦業權區域開展省級試點。
一是通過系統內聯勘聯審,科學劃定出讓范圍,明確正常開展勘查開采所需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區域范圍,相關區域應具備正常辦理相關手續的條件。對出讓可能涉及的相關權益進行調查,涉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二是對具備“凈礦”出讓條件的,組織開展儲量核實、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等出讓前期工作,協調解決可能存在的權益糾紛或提出日后處理解決權益糾紛的方案。
三是完成出讓前期工作后,委托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出讓,并與礦業權人簽訂出讓合同。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要求,試點工作應圍繞如何做好礦業權出讓登記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的銜接、如何協調解決權益糾紛等方面,大膽探索,積創新,建立可復制可推廣的措施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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